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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年上字第 35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0年度年上字第35號上 訴 人 考試院代 表 人 黃榮村訴訟代理人 梁傑芳

巫旻諭被 上訴 人 關 中訴訟代理人 李復甸 律師

彭若鈞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銓敘部與被上訴人間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103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最高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上訴乃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向上級審法院聲明不服而請求救濟之方法,苟非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自不許提起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1038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關於撤銷上訴人民國107年10月15日107考臺訴決字第146號訴願決定及銓敘部107年5月11日部退二字第1074498314號函部分提起本件上訴。惟原判決關於上開部分之當事人係被上訴人與銓敘部,此有該判決書足稽。上訴人並非原判決關於上開部分之當事人,自不得對原判決關於上開部分聲明不服,從而,其上訴顯然不合法,本院又無從命補正,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陳 國 成法官 蕭 惠 芳法官 林 惠 瑜法官 曹 瑞 卿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