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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抗字第 183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0年度抗字第183號抗 告 人 吳曉昇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間土地複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事實經過: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受理民國108年度簡上字第167號抗告人與訴外人陳○○○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案,以108年9月12日南院武民子108年度簡上字第167號函請相對人派員於108年10月25日至臺南市○○區○○段(下同)91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會同臺南地院人員履勘並鑑定界址。案經相對人依據囑託事項鑑測完竣,以108年12月3日測籍字第1081303531號函(下稱108年12月3日函)檢送108年11月25日系爭土地鑑定書圖(下稱系爭鑑定書圖)予臺南地院。抗告人不服相對人108年12月3日函及系爭鑑定書圖,提起訴願,經內政部以109年8月24日台內訴字第1090045810號訴願決定(下稱訴願決定)不予受理,提起行政訴訟,起訴聲明略謂:訴請撤銷訴願決定與系爭鑑定書圖,同時訴請裁定相對人為錯誤虛偽陳述、裁定系爭土地與908地號土地之地界線。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以110年度訴字第6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抗告人遂提起本件抗告。

三、本件原裁定以:相對人作成之系爭鑑定書圖,並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故該鑑定書圖並非行政處分。從而,抗告人對相對人108年12月3日函及所附系爭鑑定書圖提起撤銷訴訟,應認起訴不備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要件,且性質上無從補正,自應依行政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且抗告人並無逕向相對人請求更正鑑定結果之請求權,系爭鑑定書圖非屬得依法申請之案件;本件實體法上亦無抗告人可提起一般給付訴訟,直接請求更正之依據,是抗告人此部分之請求亦不符行政訴訟法第5條及第8條之起訴合法要件,併予敘明。

四、抗告意旨略謂:臺南地院已依系爭鑑定書圖作為判決依據,故系爭鑑定書圖已生法律效果,符合行政處分之要件。且系爭土地地界線經相對人鑑定後減損9公分寬度,就要被強制執行拆除,致抗告人房屋於地震時會龜裂或傾倒,需行政法院裁定系爭土地與908地號土地間之地界線,是抗告人所提給付訴訟具有公法上原因,並請求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等語。

五、本院查: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又按「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1項規定:「法院得囑託機關、學校、商會、交易所或其他團體為必要之調查;受託者有為調查之義務。」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2條規定:「司法機關囑託之複丈案件,應依司法機關所囑託事項辦理,對土地所有權人不得發給土地複丈成果圖。」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第2款規定:「本標準收費之項目及費額如下:二、法院囑託鑑測如附表二。」附表二法院囑託鑑測收費基準表「服務項目:法院囑託土地鑑定測量」「備註:一、法院囑託土地鑑定測量,係法院受理 包含地籍測量(確認界址、共有物分割、確認通行權存在、拆屋還地、返還土地、無權占有、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及地形現況測量(地形圖測製、土方計算)等事件之囑託鑑定測量。……」是可知民事法院就其所受理之拆屋還地等事件,得囑託相對人為地籍鑑定測量,惟其性質上屬民事法院所為之囑託案件,其鑑定測量結果書圖僅提供法院參考,不發給土地所有權人,並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僅係事實行為,核與行政處分之要件不符,土地所有權人對其鑑定測量結果書圖之作成,亦不享有公法上之請求權。職是,土地所有權人如向行政法院訴請撤銷該鑑定測量結果書圖,或請求應作成另一鑑定測量結果之書圖,起訴均非合法,行政法院應予以駁回。

(二)查訴外人陳○○○向臺南地院柳營簡易庭訴請抗告人拆除地上物等事件,經該庭判決抗告人敗訴,抗告人不服,向臺南地院民事庭上訴,經該院囑託相對人測量,相對人將測量結果製成鑑定書及鑑定圖檢送該院,有系爭鑑定書圖及臺南地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67號民事判決在卷可參。依前揭之說明,該系爭鑑定書圖係依民事法院囑託而製作,並非行政處分,抗告人對其鑑定測量結果書圖之作成,亦不享有公法上之請求權,則抗告人向原審法院訴請撤銷該系爭鑑定書圖,並請求應作成一定鑑定測量結果之書圖,於法均有未合,原審法院予以裁定駁回,尚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至抗告人主張本件應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大法官解釋部分,因抗告人起訴不合法,已如前述,是以,本件並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必要,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簡 慧 娟法官 鍾 啟 煌法官 蔡 紹 良法官 王 碧 芳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 倩 如

裁判案由:土地複丈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