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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抗字第 133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0年度抗字第133號抗 告 人 謝清彥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間聲請指定管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9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9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8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雖抗告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於110年6月30日以110年度聲字第87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並於110年7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鄭 小 康法官 林 玫 君法官 洪 慕 芳法官 李 玉 卿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1-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