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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抗字第 254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0年度抗字第254號抗 告 人 邱德修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邱蘭筑等間聲請承當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10年度聲再字第6號將其聲請再審事件移送本院審理之裁定,提起異議,原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以其應爲抗告而誤爲異議者,視爲提起抗告,並因抗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審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7月27日送達,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抗告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王 碧 芳法官 鍾 啟 煌法官 蔡 紹 良法官 簡 慧 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

裁判案由:聲請承當訴訟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2-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