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0年度抗字第37號抗 告 人 王佩泓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澎湖縣西嶼鄉池東國民小學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1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原裁定以:本件抗告人雖聲請交付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7號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查,原審法院就該事件並未曾行準備程序期日或言詞辯論期日,自無錄音光碟可供交付,是抗告人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經核,抗告意旨對於原裁定以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為無理由一節,究竟有何違法無一語指及。其指摘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至於抗告人增列澎湖縣政府、澎湖縣白沙鄉赤崁國民小學為相對人,因其等並非原裁定之相對人,於法不合,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曹 瑞 卿法官 林 玫 君法官 李 玉 卿法官 鄭 小 康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