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0年度抗字第312號抗 告 人 陳佳森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平鎮區公所間拆遷補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再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抗告人前因拆遷補償事件,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99年度訴字第2018號判決(下稱原審確定判決)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本院100年度裁字第908號裁定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嗣抗告人先後兩次對原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最後一次經原審以102年度再字第91號裁定駁回,並經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045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抗告人多次對原審102年度再字第91號裁定聲請再審,均經原審裁定駁回。最近一次係抗告人對原審108年度再字第3號裁定(即原確定裁定)不服,抗告後業經本院109年度裁字第527號裁定駁回確定,抗告人遂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原審110年度再字第19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後,遂提起本件抗告。
三、原裁定略以:抗告人與另案相對人內政部間之土地徵收事件,前經原審103年度訴字第1352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並經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055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抗告人仍不服,先後多次聲請再審,最近一次對原審107年度再字第58號裁定聲請再審,經原審109年度再字第25號裁定駁回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109年度抗字第395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由此可知,本院109年度抗字第395號裁定與原確定裁定分屬標的不同之二事件,並無原確定裁定基礎之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因本院109年度抗字第395號裁定變更情事,核與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款之再審事由不符,抗告人據此規定聲請再審為無理由,因而裁定駁回。
四、抗告意旨略謂:相對人依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款(下稱系爭規定)前段規定,認抗告人對改制前桃園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上建物有拆除之權利義務,卻因鄰房未拆除而否准補償,惟內政部拒絕確認土地徵收條例對拆遷的定義,且就系爭規定後段對拆遷之定義為「不再居住」拒絕函告無效。又原審確定判決與原審103年度訴字第1352號裁定對系爭規定是否有自行拆除之權利義務理由互相矛盾。抗告人自行拆除建物實際上窒礙難行,相對人卻否准補償。原審確定判決及原審103年度訴字第1352號裁定已因本院109年度抗字第395號裁定變更而動搖,可知原裁定顯有錯誤云云。
五、本院按:㈠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款所稱「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
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係指原確定判決係以該等裁判或行政處分為裁判基礎,而該等裁判或行政處分已因其後確定之裁判或行政處分有所變更,致使原確定判決之基礎發生動搖者而言。如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非為原確定判決之基礎者,自不得依該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㈡抗告人主張原審確定判決及原審103年度訴字第1352號裁定已
因本院109年度抗字第395號裁定變更而動搖,而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事由。惟查,原審確定判決係認抗告人不符領取建築物自動拆除獎助金等申請要件,因而駁回抗告人起訴之判決,並經本院100年度裁字第908號裁定駁回其上訴而確定;抗告人仍不服,曾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其最近一次對之聲請再審,分別由原確定裁定及本院109年度裁字第52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及抗告;至於本院109年度抗字第395號裁定之緣由,則是抗告人對其與內政部間之土地徵收事件,經原審103年度訴字第1352號裁定駁回其訴,並經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055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而確定;抗告人仍不服,先後多次聲請再審,而由原審以109年度再字第25號裁定對抗告人最近一次聲請再審駁回其聲請,復經本院109年度抗字第395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由此可知,本院109年度抗字第395號裁定與原確定裁定分屬標的不同之二事件,並無原確定裁定基礎之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因本院109年度抗字第395號裁定變更情事,核與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款之再審事由不符,抗告人據此規定聲請再審,爲無理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再審聲請,並無不合。抗告人猶執前詞,主張原確定裁定已因本院109年度抗字第395號裁定變更而動搖云云,洵不足採,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洪 慕 芳法官 陳 秀 媖法官 林 妙 黛法官 王 俊 雄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