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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抗字第 8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0年度抗字第8號抗 告 人 連振逢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聲請為必要處分及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4月14日送達;抗告人雖曾就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7號裁定駁回,並於110年4月1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王 碧 芳法官 鍾 啟 煌法官 蔡 紹 良法官 簡 慧 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1-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