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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聲再字第 193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0年度聲再字第193號聲 請 人 林睿駿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1號裁定,聲請再審,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之再審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1號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僅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聲請人自行向本院繳納2,00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紙附卷可稽,核溢繳1,00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方 新

法 官 林 妙 黛法 官 蕭 惠 芳法 官 曹 瑞 卿法 官 林 惠 瑜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