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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36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0年度聲字第136號聲 請 人 張閔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嘉義大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次按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二、緣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856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0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嗣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退還裁判費,其聲請意旨略謂:縱然事證確鑿,鈞院仍違心裁判,故聲請退還裁判費等語。經核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856號裁定聲請再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院並無溢收情事,其聲請退還裁判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鄭 小 康法官 林 玫 君法官 洪 慕 芳法官 李 玉 卿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裁判案由:聲請退還裁判費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1-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