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0年度聲字第38號聲 請 人 林睿駿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間教育事務事件,對本院109年度裁聲字第845號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0號),並聲請法官迴避,關於法官迴避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項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及第307條之1之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而更正准駁之裁定,對被請求更正裁判之確定力不生影響,自無參與裁判法官迴避之問題。
二、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裁聲字第845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所提聲請裁定更正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鄭小康、劉介中、帥嘉寶、林玫君、李玉卿、林文舟等6位法官迴避云云。經查,聲請人既係聲請更正原確定裁定,參照上開規定及聲明,此項聲請對原確定裁定之確定力不生影響,自無參與裁判法官應行迴避之問題。從而,聲請人本件法官迴避之聲請,於法未合,自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侯 東 昇
法 官 王 碧 芳法 官 簡 慧 娟法 官 蔡 紹 良法 官 鍾 啟 煌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蔡 宜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