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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聲字第 31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0年度聲字第31號聲 請 人 林睿駿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本院109年度裁聲字第846號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項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及第307條之1之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其所謂顯然錯誤,乃指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至若裁判並無上開誤寫、誤算或顯然錯誤情形,而當事人遽予聲請裁定更正,與上開規定不符,自無從准許。又更正准駁之裁定,對被請求更正裁判之既有裁判力,不生影響,無參與裁判法官迴避更正准駁裁定之問題,爰在此併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謂:鈞院105年度判字第502號判決以「教育部87年1月15日台人(二)字第86153471號函(下稱87年1月15日函)授權部屬機關學校逕行核定該機關學校公務人員之年終考績」為授權委任命令,核屬錯誤,應予更正。鈞院105年度判字第502號判決、109年度裁聲字第574號、第846號裁定認「教育部87年1月15日函授權委任部屬機關學校逕行核定該機關(校)公務人員之年終考績」為法規,乃屬錯誤,應予更正云云。

三、經查,前揭聲請人指為顯然錯誤之本院109年度裁聲字第846號裁定內容,乃本院本於審理職權所為之認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所請,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鄭 小 康法官 劉 介 中法官 林 玫 君法官 李 玉 卿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