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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聲字第 85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0年度聲字第85號聲 請 人 邱奕懿

莊榮兆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間門牌編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本院108年度裁字第1249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補充裁判,自以訴訟或聲請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

二、本件聲請人因門牌編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43號裁定駁回,復經本院108年度裁字第1249號裁定以邱奕懿之抗告無理由及莊榮兆之抗告不合法而駁回抗告確定。聲請意旨略謂:代理人未收到本院裁定書,聲請脫漏補判等語,經核並非抗告標的本身有何脫漏裁判之問題,聲請人對之聲請補充裁定,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王 碧 芳法官 鍾 啟 煌法官 蔡 紹 良法官 簡 慧 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

裁判案由:聲請補充裁定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1-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