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0年度訴字第4號原 告 劉偵奕被 告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趙少康上列當事人間刑事事件,原告提起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者……。」行政訴訟法第2條及第107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我國有關訴訟救濟之制度,經立法機關本諸自由形成之立法裁量權,分別就刑事案件、民事事件、行政訴訟事件及公務員懲戒事件之審判制定法律對於管轄事務及審判程序等相關事項為規定,其中刑事訴訟法對於刑事案件之偵查、起訴或不起訴、裁判、執行等程序及救濟方法均有明定,而自成一獨立體系,是有關刑事案件的爭議,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行政法院並無受理權限(審判權)。另「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固為同法第12條之2第2項所明定。惟行政法院無審判權之刑事案件,性質上非屬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應以裁定移送管轄法院之事件,行政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
二、本件原告提出刑事告訴狀,主張略以:坐落民雄鄉○○段○○○段000地號、同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業經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於民國108年9月24日以黨產處字第108003號函命被告移轉為國有,被告已喪失地主及管理人身份,卻仍將系爭土地出租收取不法利益,有觸犯刑法第320條之竊佔國土罪嫌,請檢方立案調查等語。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係屬刑事事件,行政法院並無受理權限,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自非合法,且非屬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應以裁定移送管轄法院之事件,應逕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陳 國 成法官 曹 瑞 卿法官 林 惠 瑜法官 蕭 惠 芳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