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1年度上字第159號上 訴 人 黃鈴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 律師
蔣昕佑 律師童啟哲 專利師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廖承威
參 加 人 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毛穎文訴訟代理人 張東揚 律師
賴蘇民 律師複 代理 人 孫德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王樂民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59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1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59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王樂民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2年11月8日智院駿112技協19字第1120003708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王 碧 芳法官 簡 慧 娟法官 陳 文 燦法官 蔡 如 琪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