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1年度上字第101號上 訴 人 婕航國際報關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方惟琮訴訟代理人 莊勝榮 律師被 上訴 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代 表 人 方國賢訴訟代理人 劉玉婷
葉岱原上列當事人間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方國賢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被上訴人代表人變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方國賢現為被上訴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方國賢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鄭 小 康法官 李 玉 卿法官 洪 慕 芳法官 林 玫 君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邱 鈺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