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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上字第 34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1年度上字第34號上 訴 人 巫佑豐(兼巫萬進之承受訴訟人)

巫林玉綢(兼巫萬進之承受訴訟人)巫佑杰(兼巫萬進之承受訴訟人)巫佑光(兼巫萬進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 律師上 訴 人 巫雪惠(即巫萬進之承受訴訟人)被 上訴 人 臺中市政府代 表 人 盧秀燕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

張寶軒 律師

參 加 人 臺中市安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代 表 人 吳金條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

梁宵良 律師蔡本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市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巫佑豐、巫林玉綢、巫佑杰、巫佑光及巫雪惠為上訴人巫萬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巫萬進於民國111年9月23日死亡,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查明巫佑豐、巫林玉綢、巫佑杰、巫佑光及巫雪惠為上訴人巫萬進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資料可證。爰依職權裁定該繼承人應為上訴人巫萬進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63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李 玉 卿法官 張 國 勳法官 洪 慕 芳法官 林 玫 君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 鈺 萍

裁判案由:市地重劃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4-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