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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上字第 330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1年度上字第330號上 訴 人 林麗麗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 律師

洪國勛 律師謝佳穎 律師被 上訴 人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代 表 人 楊模麟訴訟代理人 王棟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違章建築事件,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330號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關於主文欄第1項所載:「○○市○○區○○段三小段493、537地號土地」應更正為:「○○市○○區○○段三小段494、537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梁 哲 瑋法官 李 玉 卿法官 洪 慕 芳法官 林 玫 君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 鈺 萍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