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上字第 480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1年度上字第480號上 訴 人 呂孟如(即呂天時之繼承人)

呂學仁(即呂天時之繼承人)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 表 人 程大維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呂孟如、呂學仁為上訴人呂天時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呂天時提起上訴後,於民國111年7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上訴人呂學圖、呂靜淑、呂孟如、呂學仁4人,有戶籍資料可稽。其中上訴人呂學圖、呂靜淑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呂孟如及呂學仁2人迄未依法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曹 瑞 卿法官 梁 哲 瑋法官 李 君 豪法官 林 惠 瑜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裁判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4-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