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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上字第 761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1年度上字第761號上 訴 人 陳智榮(陳英富承受訴訟人)

陳秀綢(兼陳英富承受訴訟人)

送達代收人 李昭玫陳秀玲(兼陳英富承受訴訟人)陳宏榮(兼陳英富承受訴訟人)范志海顏永昌王梅珍郭漢壽郭榮欣郭華欣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慈欣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慕寧 律師被 上訴 人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蔣萬安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 律師

參 加 人 台北遷建基地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鄭美蘭訴訟代理人 黃冠中 律師

許献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蔣萬安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被上訴人代表人變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蔣萬安現為被上訴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蔣萬安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李 玉 卿法官 張 國 勳法官 洪 慕 芳法官 林 玫 君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 鈺 萍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4-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