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1年度上字第799號上 訴 人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葉榮廷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 律師
陳冠中 律師王惟佳 律師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廖承威
參 加 人 吳孟勳訴訟代理人 陳政大 專利師
陳學箴 專利師
廖韋齊 專利師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指定馮聖原技術審查官,應改由王樂民技術審查官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款規定,法官曾在中央或地方機關參與該訴訟事件之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該規定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規定於技術審查官之迴避準用之。
二、本院111年度上字第799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原指定馮聖原技術審查官,惟因其曾參與作成本件所涉發明專利舉發審定書而應予迴避,應改由指派王樂民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2年8月10日智院駿112技協16字第1120002703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王 碧 芳法官 簡 慧 娟法官 陳 文 燦法官 蔡 如 琪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