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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抗字第 175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1年度抗字第175號抗 告 人 邱德修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邱蘭筑等間有關兵役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再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再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6月22日送達,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抗告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王 碧 芳法官 鍾 啟 煌法官 蔡 紹 良法官 簡 慧 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 君 卉

裁判案由:有關兵役事務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2-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