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1年度抗字第254號抗 告 人 呂淑皇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等間土地增值稅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緣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土地增值稅事件,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提起行政訴訟(原審111年度訴字第416號事件,下稱本案)。抗告人於本案訴訟程序進行中,聲請承審之法官鄭凱文等3位合議庭法官(下稱合議庭全體法官)迴避,經原審以111年度聲字第11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遂提起本件抗告。
三、本件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主張合議庭全體法官於本案訴訟標的有利害關係、預有定見、不當接觸利害關係人,且有違法分案等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原因事實,並未提出得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至本案是否通知抗告人所稱之本件法律利益關係人到庭,核屬承審之合議庭法官就本案訴訟行使職權、指揮訴訟程序進行之範疇。抗告人自難僅因承審合議庭迄今之處理不符其期待,徒憑主觀臆測,即認有「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迴避事由。是以,本件聲請與法定迴避之要件不符,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抗告意旨略謂:本案於法官迴避聲請中,已停止訴訟,惟其承審法官又於民國111年8月4日行準備程序,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82條規定,程序自有重大瑕疵而違法等語。
五、本院按:㈠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
「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第3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第1項)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第2項)前項原因及前條第2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釋明之。
」所謂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調查順序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
㈡次按指揮訴訟、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乃事實審法官之職權
,故當事人主張之證據有無調查之必要?是否應予調查?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基於其職權之行使,有指揮決定之權。本件抗告人係以合議庭全體法官於本案訴訟標的有利害關係、預有定見、不當接觸利害關係人,且有違法分案等情事,且至今未通知本案法律利益關係人到庭,認合議庭全體法官執行職務顯有偏頗之虞,據以聲請其等迴避。惟調查證據乃事實審法官之職權,合議庭法官基於其職權之行使,有指揮決定之權,已如前述,尚不能僅因法院未通知某證人到庭調查某項證據,而謂客觀上有足疑法官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又抗告人亦未釋明合議庭全體法官對於本案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等事由,顯不符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
㈢抗告意旨雖主張:本案承審法官被聲請迴避後,未停止訴訟
,又行準備程序,程序自有重大瑕疵而違法等語。惟稽之抗告人檢附之原審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所載,該通知書係書記官於111年7月25日製作,其內容乃通知抗告人略以:「原訂庭期111年8月4日因原告聲請迴避取消」等語,難認有抗告意旨指稱之情事。況且,依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但其聲請因違背第33條第2項,或第34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或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者,不在此限。」之規定,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仍有不停止訴訟程序之例外情形,自不能徒因其未停止訴訟,即謂有偏頗之虞,應予迴避。是抗告意旨據以主張本案合議庭全體法官具有應迴避之事由,於法尚有未合。
㈣綜上所述,本件抗告人以承審本案之原審合議庭全體法官執
行職務,足認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惟未能釋明在客觀上可認該合議庭全體法官有不公平審判之情事,且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合議庭全體法官對本案之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其聲請自非法所許。原裁定駁回所請,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求為廢棄原裁定,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王 碧 芳法官 簡 慧 娟法官 蔡 如 琪法官 蔡 紹 良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