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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抗字第 257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1年度抗字第257號抗 告 人 邱德修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邱蘭筑等間聲請承當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9月19日送達,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抗告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另抗告人雖於111年9月27日再具狀請求廢棄前開補費裁定。惟查,該補費裁定乃訴訟程序進行中之裁定,並無准許不服之特別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聲明不服,故抗告人尚無從據此補正其提起抗告而未繳納裁判費之程式欠缺,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王 碧 芳法官 蔡 紹 良法官 蔡 如 琪法官 簡 慧 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 君 卉

裁判案由:聲請承當訴訟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