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1年度抗字第405號抗 告 人 莊清安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憲兵指揮部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原裁定於民國111年5月31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原審卷第81頁),抗告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11日,算至111年6月21日(星期二)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111年10月19日始提出抗告狀,有原審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且抗告人聲請回復原狀,亦經原審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4號裁定駁回。
依首開規定,其抗告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玫 君法官 李 玉 卿法官 鍾 啟 煒法官 洪 慕 芳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