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聲再字第 377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1年度聲再字第377號聲 請 人 歐陽伸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間聲請回復原狀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4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行政聲明異議狀」,表示對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為再審之聲請。又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聲請人因貿易法事件,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裁定通知限期補正而逾期未繳納,原審認聲請人起訴不合法,以110年度訴字第786號裁定駁回其訴確定。嗣聲請人補繳裁判費並聲請回復原狀,經原審110年度聲字第131號裁定駁回,復經本院111年度抗字第11號裁定(下稱前確定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聲請人對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45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仍不服,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原審起訴,已繳裁判費在案,迄今尚未審理,顯有未依行政訴訟正當程序,有認事用法不當之違法,並違背人民訴訟權保障等語。經核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重述其不服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之理由,而對於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予以駁回乙節,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之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曹 瑞 卿法官 林 惠 瑜法官 梁 哲 瑋法官 蕭 惠 芳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2-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