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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聲再字第 634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1年度聲再字第634號聲 請 人 陳孋真(即陳張錦綢之承受訴訟人)

陳孋煌(即陳張錦綢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玲(即陳張錦綢之承受訴訟人)

陳金泉(即陳張錦綢之承受訴訟人)

陳如潔(即陳張錦綢之承受訴訟人)

陳穎駿(即陳金惠之承受訴訟人)

陳穎娟(即陳金惠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間巷道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7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裁定聲請再審,必須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之情形者,始得為之。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而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得據為再審之事由為「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係指當事人就同一訴訟標的更行起訴,如在判決確定後,始知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者,得對後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以資救濟。如該前確定判決或和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與後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並非同一,即不得依該款規定,對於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83條規定,於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陳孋真、陳孋煌、陳麗玲、陳金泉、陳如潔(下稱陳孋真等5人)與聲請人陳穎駿、陳穎娟(下稱陳穎駿等2人)分別為已故陳張錦綢之子女與孫子女。陳張錦綢生前因巷道爭議事件,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99年度訴字第523號判決及本院100年度判字第2055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分別駁回其起訴及上訴確定。陳張錦綢續主張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4款規定之再審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關於主張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部分,經本院以101年度裁字第459號裁定駁回,而以101年度裁字第460號裁定就其主張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之再審事由部分移送原審管轄,經原審以101年度再字第17號判決駁回。陳張錦綢不服原審101年度再字第17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491號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其後陳張錦綢多次向本院聲請再審,經本院分別以101年度裁字第2223號、102年度裁字第238號、102年度裁字第671號、103年度裁字第111號、103年度裁字第1519號等裁定駁回。陳張錦綢復對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519號裁定聲請再審,因於訴訟繫屬中死亡,由陳金惠及陳孋真等5人承受訴訟後,經本院以104年度裁字第1185號裁定駁回。陳金惠及陳孋真等5人不服,對本院前開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105年度裁字第1283號裁定駁回後,復對之聲請再審,陳金惠於訴訟繫屬中死亡,由陳穎駿等2人承受訴訟後,經本院以107年度裁字第123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對本院前開裁定又聲請再審,經本院107年度裁字第934號裁定駁回後,復對之聲請再審,經本院109年度裁字第558號裁定駁回後,又對之聲請再審,經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72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仍不服,以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款之事由聲請本件再審。

三、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0年度判字第1736號判決與原確定裁定皆有同一訴訟標的,都是屬於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巷道爭議事件,本件具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款再審事由等語。經查,原確定裁定為原確定判決相關之再審裁判,而原確定判決係關於陳張錦綢向相對人主張其所有土地之建築線所面臨的現有巷道縮減以4公尺計算,遭相對人否准之處分,核與本院90年度判字第1736號判決係關於陳張錦綢不服其所有土地經相對人認定為既成巷道之處分,二者為不同訴訟標的,而作為本案審查對象之原確定裁定,更未實質審究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故本件再審聲請顯與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款之再審事由不符,是聲請人本件再審之聲請顯無再審理由,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法各節,核與聲請再審之要件(須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情形)不合,該部分再審聲請不合法,亦應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鄭 小 康法官 林 玫 君法官 李 玉 卿法官 洪 慕 芳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