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聲再字第 766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1年度聲再字第766號聲 請 人 夏中興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退伍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48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否則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聲請人前因退伍金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10年度訴更一字第39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11年度上字第516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聲請人復對本院111年度上字第516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487號(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仍不服,再對原確定裁定聲請本件再審。

三、聲請意旨略謂:行政院民國48年7月14日台48防字第3882號令為顧念未受給予退離袍澤辛苦之補償,而補發退伍金,退伍袍澤均經行政院國軍退除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列管,透過該會轉知或轉發,必達各受益人(如聲請人),然相對人乍見款項龐大,企圖挪用,惟原確定裁定不予揭穿,竟避重就輕。本案關鍵所謂相對人早於48年5月28日以雷露字第2644號「在國內各大報紙公告」凡未於43年辦理無職軍官檢證核階者自48年6月8日起至10月18日止未參加調查之無職軍官不再處理云云,就此,聲請人已於聲請再審狀載明相對人未於原審答辯狀記載所謂「在國內各大報紙公告」,亦未於審理就此有所陳述,如相對人不能舉證,即屬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如為法官杜撰,即屬刑法第213條偽造公文書罪,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7、9、13款之再審事由。原確定裁定對上述重要指陳均未審酌,實難令折服,為此再以第283條聲請再審等語。經核其聲請內容,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而對於以其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而駁回其再審聲請之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之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王 碧 芳法官 蔡 紹 良法官 蔡 如 琪法官 簡 慧 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 君 卉

裁判案由:退伍金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3-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