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1年度聲字第178號聲 請 人 康伯全訴訟代理人 林承毅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上字第44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為行 政訴訟法第101條所明定。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 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 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11年度上字第447號),並聲請訴訟救助。
經查,聲請人該上訴事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審查,符合該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准予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民國111年7月8日法扶總字第1110001327號函及附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秀 媖法官 王 俊 雄法官 侯 志 融法官 林 妙 黛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