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1年度聲字第288號聲 請 人 姜榮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再審事件(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45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行政訴訟法第58條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提出聲請之書狀,應由聲請人於書狀上簽名或蓋章,若有上開程式上之欠缺,屬可補正之情形,經審判長命補正而未補正者,行政法院即應裁定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78號裁定而提起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於聲請救助狀簽名或蓋章(狀末具狀人欄僅由第三人姜廣利簽名蓋章),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其書狀程式即有欠缺,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11年8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聲請人雖於111年9月2日(本院收文日)具狀主張不服前開命補正書狀程式裁定云云,惟因該命補正書狀程式裁定,係本院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既無准許不服之特別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聲明不服,聲請人尚無從據此補正其聲請訴訟救助書狀程式之欠缺。又聲請人另於111年9月2日(本院收文日)具狀就本件聲請,再聲請訴訟救助,惟本件係以聲請人經限期命補正書狀程式之欠缺,迄未補正為由而駁回聲請,與其是否另行聲請或有無准予訴訟救助無涉,尚不影響其迄未補正聲請書狀程式之欠缺,而應受駁回聲請之結論,均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王 俊 雄法官 侯 志 融法官 鍾 啟 煒法官 許 瑞 助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章 舒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