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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聲字第 297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1年度聲字第297號聲 請 人 姜廣利上列聲請人因姜榮昇與相對人交通部鐵道局(承受原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業務)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5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470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略謂:聲請人確實具有「中低收入戶」證明;又本件訴訟物證齊全,非他造所能否認,聲請人必有勝訴希望,為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由姜榮昇列名為申請人之臺北市○○區公所111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影本為證。惟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57號裁定訴訟救助事件之聲請人為姜榮昇,有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57號裁定附卷可稽,本件聲請人即非上開裁定訴訟救助事件之當事人,自與前開聲請訴訟救助之要件不符,其聲請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曹 瑞 卿法官 林 惠 瑜法官 梁 哲 瑋法官 蕭 惠 芳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