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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聲字第 215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1年度聲字第215號聲 請 人 王台金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間榮民就養事件,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11年度上字第512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二、本件聲請人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11年度上字第512號),而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獲准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經核聲請人就前揭上訴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認符合該會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准予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民國111年7月19日法扶總字第1110001526號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鄭 小 康法官 林 玫 君法官 李 玉 卿法官 洪 慕 芳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2-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