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聲字第 496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1年度聲字第496號聲 請 人 張威北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周慧瑛等間其他請求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9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11年度抗字第407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下列各該文件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惟查,聲請人本人及其母張英之身心障礙證明、戶籍謄本、戶口名簿等,與聲請人有無資力間並無直接關聯,又里長證明書僅泛稱聲請人家境清寒云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105年度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106年度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僅顯示其繳納稅費相關情形,民國111年11月15日核定之新北市○○區低收入戶證明書,均尚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無資力支出抗告裁判費用,更不足以釋明缺乏經濟上之信用,確無資力支出本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復經本院依職權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查詢結果,亦經該基金會以112年1月12日法扶總字第1120000020號函復:該會未就本院函查案件准予扶助,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等語在案,有該函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蕭 惠 芳法官 曹 瑞 卿法官 林 惠 瑜法官 梁 哲 瑋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 彥 碩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3-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