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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聲字第 411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1年度聲字第411號聲 請 人 張傳道訴訟代理人 李志雄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海軍司令部間退休給與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上字第82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為行 政訴訟法第101條所明定。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 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 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8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11年度上字第825號),並聲請訴訟救助。

經查,聲請人該上訴事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台北分會審查,符合該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准予法律扶助,有法扶會民國111年11月11日法扶總字第1110002304號函及附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方 新

法 官 蕭 惠 芳法 官 曹 瑞 卿法 官 梁 哲 瑋法 官 林 惠 瑜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