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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聲字第 7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1年度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田野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鍾榮峰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間採購事件(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9號),聲請保全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第1項)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二、應保全之證據。

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第2項)前項第1款及第4款之理由,應釋明之。」「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第370條及第284條定有明文。準此,當事人以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聲請法院為保全證據,應於書狀中載明應保全之證據、該證據應證事實及證據保全之理由,並就保全證據之理由,提出能供法院即時調查之證據為釋明。

二、相對人辦理「108-110年鳥瞰臺灣黑熊:玉山國家公園臺灣黑熊人造衛星追蹤暨生態監測計畫案」(下稱系爭計畫案)之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於民國108年2月13日為限制性招標公告(下稱原處分),招標文件之系爭計畫案計畫說明書記載履約內容為於玉山國家公園捕捉臺灣黑熊6隻繫放並繫掛人造衛星發報器式執行,聲請人認爲招標文件採取「捕捉臺灣黑熊6隻」技術規格執行,違反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共利益、採購效益及專業判斷,於108年2月20日提出異議,108年2月23日補正資料,經相對人於108年3月4日營玉保字第1081000608號函駁回其異議。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08年度訴字第242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駁回其訴後,提起上訴,經本院109年度上字第710號判決(下稱本院確定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聲請人仍表不服,前以本院確定判決及原審判決具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所定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經原審110年度再字第12號判決駁回。聲請人復以原審判決及本院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所定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經原審110年度再字第17號判決駁回後,聲請人對之提起上訴(另由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9號事件受理)並聲請證據保全。

三、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110年12月24日在政府研究資訊系統網站(GRB)查得系爭計畫案之成果報告書(下稱成果報告書)下載並列印裝訂成紙本報告書(共294頁),內容得以證明得標廠商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前曾兩度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利用保育類動物均遭退件,顯見原審言詞辯論筆錄所載相對人稱「尚在履約中,還未履約完畢」係不實,本院確定判決基於該筆錄不實內容之判決,應有重大顯著瑕疵。再自成果報告書內容記載,系爭採購案捕捉繫放6隻黑熊,高達3隻追蹤提前中止,2隻發出死亡訊號,1隻已尋獲屍體,且得標廠商與相對人均漠視上開2隻黑熊衛星頸圈傳回死亡通知之緊急情事,未立即派員趕赴現場踏勘處理,反而故意拖延時間至黑熊屍體腐爛後才前往勘查,可證原處分自始即無採購效益,且妨礙聲請人權益及公共利益,自有聲請保全成果報告書之必要。聲請人擔心日後相對人正式刊行成果報告書時,又如往昔對臺灣黑熊事件刪改內容,或抽換該報告書之原附錄內容,造成關鍵證據之錯亂或滅失,難以追求司法之公平正義,為此依法聲請保全成果報告書書證之證據等語。惟查,聲請人並未表明其自網站列印之成果報告書原本有何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保全之情事,亦未提出可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即時得為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侯 志 融法官 王 碧 芳法官 鍾 啟 煌法官 簡 慧 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證據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