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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上字第 100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2年度上字第100號上 訴 人 羅如芳訴訟代理人 江榮祥 律師被 上訴 人 法務部代 表 人 蔡清祥上列當事人間考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二、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按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行政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原審法院起訴時,所為之訴之聲明為:「1.確認原處分無效;2.被告對於原告110年4月29日之申請,應作成108年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之行政處分。」經原判決駁回後,上訴人提出上訴,其上訴之聲明則為「1.原判決廢棄;2.確認原處分無效,並撤銷被上訴人110年6月1日法授廉字第11000032440號函(下稱110年6月1日函);3.被上訴人應依上訴審判決之法律見解就上訴人108年年終考績作成適法之處分。」經核上訴聲明第2項聲明之請求撤銷被上訴人110年6月1日函部分,未經上訴人於原審法院為請求,亦未經原判決為裁判,此部分核屬提起上訴時始追加的訴訟,依據前述規定,其追加之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之追加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許 瑞 助法官 侯 志 融法官 鍾 啟 煒法官 王 俊 雄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裁判案由:考績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3-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