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2年度上字第290號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蔣萬安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 律師被 上訴 人 陳淑蘭(兼陳淑芬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韻(兼陳淑芬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玲(兼陳淑芬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敏(兼陳淑芬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貞良 律師被 上訴 人 陳力綺(即陳淑芬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慧(即陳淑芬之繼承人)
參 加 人 大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坤地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陳淑慧為被上訴人陳淑芬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被上訴人陳淑芬於民國113年1月8日死亡,經查明陳淑蘭、陳淑玲、陳淑韻、陳淑敏、陳力綺、陳淑慧為被上訴人陳淑芬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資料可證,其中陳淑蘭、陳淑玲、陳淑韻、陳淑敏、陳力綺已具狀聲明為陳淑芬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陳淑慧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陳淑慧應為被上訴人陳淑芬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63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李 君 豪法官 林 淑 婷法官 廖 建 彥法官 梁 哲 瑋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 彥 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