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2年度上字第665號上 訴 人 陳朝賀訴訟代理人 謝孟釗 律師
李岳霖 律師劉耀文 律師被 上訴 人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代 表 人 呂玉枝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9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二、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按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行政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所為之訴之聲明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經原判決駁回後,上訴人提出上訴,其上訴之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㈢被上訴人應依上訴人110年11月26日申請,作成准予變更本件納稅義務人為上訴人之處分,或發回原審。」(見本院卷第23頁)。經核上訴聲明中有關「被上訴人應依上訴人110年11月26日申請,作成准予變更本件納稅義務人為上訴人之處分。」部分,未經上訴人於原審為請求,亦未經原判決為裁判,此部分核屬提起上訴時始追加的訴訟,依據前述規定,其追加之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訴之追加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許 瑞 助法官 王 俊 雄法官 鍾 啟 煒法官 侯 志 融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 君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