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2年度上字第749號上 訴 人 巫由霜即新莊英仁醫院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代 表 人 祝惠美上列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9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11年度訴字第1499號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提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經原審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8月24日送達。上訴人雖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113年4月29日112年度聲字第581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並於113年5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各該案卷可稽。
三、上訴人迄未提出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林 淑 婷法官 簡 慧 娟法官 蔡 如 琪法官 陳 文 燦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章 舒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