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2年度上字第782號上 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廖承威訴訟代理人 楊淑珍被 上訴 人 友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吳昕杰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申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盈竹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2年度上字第782號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執行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1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上字第782號發明專利申請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陳盈竹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4年4月23日智院駿114技協2字第1140001150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簡 慧 娟法官 高 愈 杰法官 林 麗 真法官 蔡 如 琪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