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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上字第 782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2年度上字第782號上 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廖承威訴訟代理人 楊淑珍被 上訴 人 友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吳昕杰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申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盈竹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2年度上字第782號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執行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1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上字第782號發明專利申請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陳盈竹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4年4月23日智院駿114技協2字第1140001150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簡 慧 娟法官 高 愈 杰法官 林 麗 真法官 蔡 如 琪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5-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