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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上字第 841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2年度上字第841號聲 請 人 教育免費連線(被選定人)代 表 人 梅峯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政黨法事件(本院112年度上字第84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理 由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之法院,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第3點亦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10年度訴字第6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政黨之被選定人〕與相對人間政黨法事件,業經原審於民國112年8月25日以原判決駁回聲請人及其餘選定人於原審之訴,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原審法庭錄音光碟,因該錄音及保存該錄音內容之法院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且核無上開注意事項第3點但書規定,須由本院裁定之必要,爰依職權將本件聲請以裁定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鍾 啟 煒法官 陳 文 燦法官 林 秀 圓法官 王 俊 雄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裁判案由:政黨法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5-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