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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上字第 817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2年度上字第817號上 訴 人 日商三星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若林 真幸訴訟代理人 朱百強 律師

陳佳菁 律師楊瑞吉 專利師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廖承威

參 加 人 郭宮寶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 律師

孫德沛 律師洪子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簡妥芸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2年度上字第817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敘明該案件之種類及所需相關專業知識或技術,並檢附相關卷證資料影本,洽請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並將裁定正本函送智慧財產法院存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1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上字第817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簡妥芸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3年4月25日智院駿113技協3字第1130001353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梁 哲 瑋法官 李 君 豪法官 林 淑 婷法官 林 惠 瑜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4-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