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2年度抗字第290號抗 告 人 王寒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全字第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全字第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民國112年8月29日112年度聲字第437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12年11月16日送達;又經本院審判長於112年9月12日以112年度抗字第290號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38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1月16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簡 慧 娟法官 蔡 如 琪法官 林 淑 婷法官 陳 文 燦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