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2年度抗字第319號抗 告 人 張寶玉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等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
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56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112年11月6日送達抗告人;本院審判長又於112年11月3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2年11月10日送達抗告人,均有送達證書附卷足以佐證。至今抗告人仍然沒有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供證明,故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林 玫 君法官 李 玉 卿法官 洪 慕 芳法官 張 國 勳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