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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抗字第 320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2年度抗字第320號抗 告 人 張寶玉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等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57號裁定駁回。

抗告人迄今未補正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據,是其抗告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侯 志 融法官 林 惠 瑜法官 梁 哲 瑋法官 李 君 豪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3-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