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2年度抗字第462號抗 告 人 陳蔡秀錦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301號裁定,提起抗告,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所溢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下稱原審)112年度訴字第301號裁定提起抗告,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及113年1月5日,分別向原審及本院各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合計2,000元,有原審及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經核其溢繳1,00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王 俊 雄法官 侯 志 融法官 鍾 啟 煒法官 許 瑞 助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章 舒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