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抗字第 421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2年度抗字第421號抗 告 人 巫由霜即新莊英仁醫院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間建築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如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訴訟代理人資格者,應於提起或委任時釋明之,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補正裁定已於民國113年5月13日送達;而其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597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13年5月6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分別附本院卷及本院112年度聲字第597號卷可稽。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林 玫 君法官 張 國 勳法官 洪 慕 芳法官 李 玉 卿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

裁判案由:建築法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4-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