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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抗字第 433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2年度抗字第433號抗 告 人 於東鯤(被選定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1年度再字第1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1年度再字第120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李 君 豪法官 簡 慧 娟法官 陳 文 燦法官 蔡 如 琪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4-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