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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聲再字第 310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2年度聲再字第310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工事務基金會代 表 人 王春長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間有關人民團體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96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因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2年3月27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29日送達,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再審之聲請自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李 玉 卿法官 張 國 勳法官 洪 慕 芳法官 林 玫 君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 鈺 萍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