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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聲再字第 768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2年度聲再字第768號聲 請 人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共 同代 表 人 謝明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等間退還稅款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60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6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倘聲請人主張再審之理由發生或其知悉在後者,依同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就此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11年3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自於斯時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聲請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7日,算至111年4月7日(星期四)即告屆滿。聲請人遲於112年10月13日始為本件再審聲請,顯已逾期。聲請人雖主張其有知悉在後云云,惟未提出證據以供參酌,尚難憑採。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再審聲請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許 瑞 助法官 王 俊 雄法官 鍾 啟 煒法官 侯 志 融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 君 卉

裁判案由:退還稅款等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3-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