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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聲再字第 851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2年度聲再字第851號聲 請 人 施睿澤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複 代理 人 鄭仲昕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36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所溢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抗字第365號裁定聲請再審,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及同年12月5日,分別向本院各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合計2,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經核其溢繳1,00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李 玉 卿法官 張 國 勳法官 洪 慕 芳法官 林 玫 君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 鈺 萍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4-07-11